双漾里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住宅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双漾里区块实际情况,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房屋征收区块住宅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及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旧区及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二、房屋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东至白漾河、南至联合路、西至文苑路、北至水月亭西路。
三、房屋征收部门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发〔2015〕1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底限保障的实施办法》(海政办发〔2014〕84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海政发〔2017〕2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六、签协搬迁期限及要求
签协期限:以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布的签协期限为准。
搬迁期限:以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布的搬迁期限为准。
本房屋征收项目属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本区块协议生效条件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协期限内签协户数达到本区块被征收人总户数的85%(含)以上。
七、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补偿严格以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未经登记建筑以调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本区块内个人住宅类自建房的合法建筑面积较大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个人住宅类自建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总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剩余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货币补偿相关奖励。
八、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
九、补偿标准
(一)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1.就近安置区块:原伊桥轻工机械厂(文宗路西侧)、得胜里。
2.外迁安置区块:江南世家一期、建材市场北、鸿樾府、缔艺家园、民和三期。
(二)房屋的预评估比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比准价格:12645元/㎡
2.产权调换房屋的预评估比准价格
原伊桥轻工机械厂(文宗路西侧):12980元/㎡
得胜里:12650元/㎡
江南世家一期:12650元/㎡
建材市场北:12200元/㎡
鸿樾府:12650元/㎡
缔艺家园:11600元/㎡
民和三期:10550元/㎡
(三)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200元,室内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另行计算(详见附表)。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4.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5.给予住宅户被征收人每户每月300元的租房补贴,该租房补贴的期限计算与临时安置费期限计算一致。
市区范围内住宅房屋室内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标准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电话移机 | 108元/次 | 壁挂式、窗式空调移装 | 200元/次 |
电视终端移装 | 150元/次 | 立式空调移装 | 300元/次 |
宽带移装 | 208元/次 | 燃气、电热水器移装 | 50元/次 |
峰谷电表 | 100元/只 | 一户一表(水表)改装 | 按改装 价格补偿 |
(四)公有住房
区块内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按照《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政策执行。
(五)区块内涉及住房保障、特殊类型建筑的认定和补偿、特殊群体补助、被征收房屋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补偿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征收奖励、补助和产权调换计价规则
(一)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同时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下同)的15%给予奖励,再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购房补贴。
(二)住宅产权调换计价规则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75%计价,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含)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85%计价,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计价。
2.选择小高层、高层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内10平方米(按产权调换小高层、高层单元套数计)不结算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三)产权调换奖励
选择就近安置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奖励300元/平方米;选择外迁安置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
就近安置或外迁安置时选择小高层、高层的,产权调换不结算差价的10平方米房屋面积不计算产权调换奖励。
(四)签协、配合签协奖励
1.签协奖:在公布的签协期限内按期签协的,签协比例达到生效条件标准的,完成签协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30000元。
2.配合签协奖:每产权户提前签协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
(五)搬迁、配合搬迁奖励
1.搬迁奖: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按期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配合搬迁奖:完成签协的每产权户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提前20天腾空房屋并配合验房合格的,在上述搬迁奖的基础上,再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提前10天腾空房屋并配合验房合格的,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并配合验房合格的,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六)个人住宅类自建房补助
征收区块内属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类自建房,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证注明“出让”或提供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资料),补助其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4%;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属行政划拨或由原农村集体土地统一转成国有土地的,补助其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2%。
十一、选房规则和结算
(一)可安置面积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除外。
(二)可安置套数及选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两套以上(含)产权调换房屋。第二套开始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照就近上靠(即最接近剩余面积的户型)原则。
2.个人住宅类自建房选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标准以合法住宅面积1:1.5倍的比例进行选房,计价规则同本方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照暂定房屋面积等情况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不包括签协奖、搬迁奖、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超出部分可由被征收人先行领取,待期房建成交付时再按实结算;如配备有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配备有储藏室的,储藏室价格以4000元/㎡计价。汽车位(库)在同等条件下被征收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被征收人应按照“公布房源,抽签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
十二、产权共有规定
被征收人无经济能力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出资或贷款,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包括选择小高层、高层不计算差价的10平方米面积部分)不能共有,超出部分面积可按其他家庭成员出资比例与被征收人按份共有。
十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用途不清、改变用途和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十四、延长子女入学学区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其子女有意向在原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就学(符合市教育局学区划分及入学相关规定),凭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自腾空之日起3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十五、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协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其他
(一)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协议生效后,凭“个人不再申请住房困难的具结书”,在被征收人腾空旧房,交出旧房钥匙并经验房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取货币补偿款(公有住房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总表由征收部门统一向水务、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拆表注销手续,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预扣每户500元水电费(被征收人凭总表最后一个月交清费用的凭据可领回预扣的500元)。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内的水电设备不得私自拆除,已作征收补偿的房屋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装修材料不得私自拆除。
(三)被征收人数量和签协比例按户计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十八、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