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教育局文件
海教〔2020〕25号
关于做好2020年四街道公办幼儿园
“招生服务区”工作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构建我市高标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就近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现就2020年秋季硖石街道、海洲街道、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和马桥街道(以下简称“四街道”)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服务区”界定
在四街道范围内,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2020学年秋季的生源和学位情况,确定相应的招生服务区域,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遵循“两证优先”、“分批录取”原则。
注:“两证”是指新生户籍和父母(或新生本人)的有效房产。“有效房产”是指有合法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按份额共有的房产,父母、新生合计须达51%及以上。父母直管公房或廉租房的,须父母、新生均无其它房产。
三、招生对象
1.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四街道户籍幼儿。
2.在满足四街道适龄户籍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空余学位招收父母(或本人)在辖区内购房、经商、务工的适龄幼儿。
四、材料截止时间
新生户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计算时间等材料取得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新生户籍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因受疫情影响的,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8日。
五、招生批次
1.具有“两证”,且“两证”为同一招生服务区的新生;按村、社区户籍直接划分幼儿园的新生(如另有房产,并想以房产地址确认招生服务区的,按第5批次招收)。
2.父母及本人确无房产,祖辈有效房产在招生服务区内的新生(新生户籍须在此房产内)。
3.具有“两证”,但不在同一招生服务区的新生(以房产地址确认招生服务区;不包括按村、社区户籍直接划分的新生)。
4.仅具有招生服务区内户籍的新生。
5.具有本市非四街道户籍,父母或本人在招生服务区内持有有效房产的新生。
6.非本市户籍,父母或本人在招生服务区内持有有效房产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属地实际,要求有一方参加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并达到积分要求。
7.具有本市非四街道户籍,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经商或务工的年限视资源情况另定。
8.非本市户籍,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属地实际,要求有一方参加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并达到积分要求;经商或务工的年限视资源情况另定。
六、招生办法
1.教育局于3月中旬发布《幼儿园小班招生登记通告》,公布登记申请的具体事项。
2.符合第1~4招生批次条件的新生,家长于4月10日~4月15日期间,登录“海宁市四街道幼儿园小班招生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址在3月发布的《通告》中公布)。
3.教育局与街道办事处于5月上旬,根据网上登记申请的人数及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招生服务区”范围,通过“海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布。
4.幼儿园于5月上旬,公布招生方案(幼儿园网站、园门口)。
5.网上登记申请有效的新生家长,于5月中下旬在“招生服务区”内的幼儿园进行现场预报名,具体日期及携带相关证件材料的要求见幼儿园招生方案。同一幼儿只能到一所幼儿园进行预报名,如有重复登记均作无效处理。
6.教育局与街道办事处于5月下旬,完成对幼儿园预报名名单及材料的核查(主要校对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登记)。
7.幼儿园于5月下旬公布录取名单。
8.还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于5月底进行第二次招生报名,招收第一次未被录取及其他批次的新生。
七、录取办法
1.参加网上登记申请、且通过现场材料审核的新生,如人数未超出幼儿园招生计划,全部录取;如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由幼儿园按“招生批次”分批录取;当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时,则按同批次中主要证件办理时间先后录取(房产证办理时间,户籍落户时间)。
2.未录取的新生,参加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第二次招生报名。
3.属于下列情况的,均参加第二次招生报名,排在第一次未录取的所有新生后面再按批录取:未参加网上招生摸底登记申请的,网上登记申请截止后更换户籍或房产地址信息的,现场预报名时重复登记的,户籍或房产的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
4.享受军人、引进高端人才、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驻海宁高校教职工、台胞、华侨子女和父母持有“直通卡”等政策优待入学的新生,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申请材料要求于2020年4月底前提交教育局基教科,错过时间将根据资源情况予以安排。
5.二胎实行优待入园,在同一幼儿园同一批次内优先录取,招生服务区调整的统筹安排时予以优先调配。
八、证件材料要求
1.父母或新生本人房产:父、母、新生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均可;如按份额共有的,父、母、新生合计须达51%及以上。
2.直管公房或廉租房:须新生父母所有,还须提供新生及父母的无房证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办理,下同)。
3.祖辈房产:按份额共有的房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须达51%及以上。提供祖辈房产的,新生户籍须在此房产内,并提供新生及父母的无房证明。
4.父母或新生本人和祖辈共同所有的房产,如按份额是平均相等的,按“祖辈房产”处理。
5.如新生和父母(或祖辈)不在同一户口本,须提供新生出生证、父母结婚证等相关材料,以证明房产所有人为新生父母(或祖辈)。
九、其他
1.严格执行。幼儿园要按招生服务区制度认真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
2.加强监督。教育局将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管,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入园资格,并将虚假证件送相关部门处理。录取后有举报的,一经查实也予以退回。
3.本意见适用于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洲街道、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和马桥街道范围,其他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工作方案。
教育局咨询、举报电话:87223239,87229863(基础教育科)。
海宁市教育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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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