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产资讯 2020-04-03
关于提取、贷款的变化如下——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定额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米为1500元计算。(原先每平米为1000元)
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月1500元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提取18000元。(原先为每月1000元)
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调整为按实支付,取消3200元限额。
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由原先的最长20年调整为最长30年,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
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定额,由原先的每户最高15万上调至20万。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均可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及商转公贷款。(原先商转公贷款对象为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
值得注意的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还新增3种失信限制情形——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变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失信行为名单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据了解,这些政策的微调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建房成本等的变化,作出的相应调整。